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李某入职合肥某大型超市,从事安保岗位,主要职责是在单位监控室值班。2016年8月起,李某在监控室值班时,多次被发现夜间睡觉,且在超市收货区食用运送来的生鲜水果。某超市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李某睡觉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进行多次违纪警告,每次违纪警告均有录像和李某签字的违纪单作为证明。2016年9月30日,超市以李某违纪警告达12次,符合《员工手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为由,决定解除和李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超市工会。经工会回复无异后,超市向李某正式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不服超市的决定,以本人并不知晓《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李某认为《员工手册》学习确认书不是自己签名,但并未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仲裁委对李某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认定李某应学习知晓超市《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最终,仲裁委在审核了《员工手册》的合法性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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